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件
上应继〔2022〕4号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
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 海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2022年6月29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举办的所有非学历教育必须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教育管理职能,对各类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六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必须是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部)以及国际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办学部门”)。
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部门应在保证完成本部门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并对所办的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七条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凡未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而私下办学、或在办学过程中违反学校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个人冒用学校名义在校内外办学的,将严肃查处,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应劝退其公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进入校园,须遵守校园管理的一切规定,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合作办学
第十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第十一条 如确需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批,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四章立项与审批
第十二条 办学部门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必须按规定履行立项申报及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非学历办学项目应在学校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任何部门不得举办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补课和复习辅导班。
任何部门不得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
任何部门不得对校外单位租借学校场地进行办学。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的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实施。学校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举办各类自学考试助学班。
第十五条 立项申报由办学部门据实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办学部门主管领导及党政班子签批后提交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申报材料应包括:实际办学部门、项目名称、招生对象、起讫时间、收费标准、培训类别、证书颁发等,同时,需附可行性方案或培训计划、招生简章、合作协议等。
如有特殊办学需求,须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收到办学部门的非学历教育立项申报材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审核其可行性和办学规范性。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办学部门如需在报刊、杂志、校外网站刊登招生广告的,必须另行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批表”(以下简称“广告审批表”),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签订广告合同后,方可刊登发布。
第十九条 办学部门使用校内资源进行非学历办学的,可凭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复,在不影响全日制教学的前提下,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条 凡未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学校各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机房、语音室、会议室、操场、办公室等办学场所。
第五章收费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办学部门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需对所收费用进行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涉及收费减免的,应制订减免办法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办学部门应严格按照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后的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任何费用。收费时应向学员开具财务有效票据。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办班结束后,办学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中心除外)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经费结算表”,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结算意见,经财务处审核后进行经费划转。
第二十五条 校内办学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中心除外)将非学历教育办学收费总额的18%上缴学校(上缴学校费用的15%作为继续教育管理费),82%作为部门办学经费。办学经费部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办学部门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办学的,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六章发证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办班结束两周内,办学部门须将教学实施计划、学员名单、考核成绩等材料,一并提交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按学校档案工作规定做好非学历教育办班材料归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立项申报材料、培训手册(或培训计划)、招生简章、经费结算表、学生名单、学生成绩、证书签领记录等。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使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对各办学部门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检查内容包括各类办班的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办班管理办法》(上应继〔201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申报表.docx